2.2 采光与照明


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》GB 50033-2013
4.0.1 住宅建筑的卧室、起居室(厅)、厨房应有直接采光。
4.0.2 住宅建筑的卧室、起居室(厅)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,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.0%,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。
4.0.4 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标准值,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3.0%,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450lx。
4.0.6 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,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.0%,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。
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JGJ 39-87
4.3.3 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的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.3.3的规定。

表4.3.3  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(lx)

表4.3.3 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(lx)
 

《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》JGJ 153-2007
4.2.7 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lx。
4.2.8 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的疏散照明最小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5lx。
《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》GB 50226-2007(2011年版)
8.3.2
      5 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。
8.3.4 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能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1 各候车区(室)、售票厅(室)、集散厅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;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。
      2 各出入口、楼梯、走道、天桥、地道应设疏散照明。

目录导航